打擊“私募不私”,一批處罰案例最新公佈,運作管理、人員管理、資金使用等多處“不私”
①地方證監局與中基協合計關於5家私募罰單昨日披露;
②繼博孚利資管後,再有私募被查出讓渡投管許可權;
③運作管理不“私”亂象較多,包括未披露重大資訊、產品未備案、備案登記資訊與實際不符等。
財聯社2月22日訊(記者周曉雅)
“私募不私”亂象扭轉力度不减,多家私募罰單集中披露,再有私募因讓渡投資管理許可權被罰的情况。
深圳證監局和湖南證監局於2月21日各披露一則關於私募管理人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中基協也披露了關於3家私募及其相關人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合計有5家私募的罰單落地。
整體來看,上述被處罰的私募主要問題集中在運作管理不“私”,包括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未按合同約定進行資訊披露等,更有甚者是向外部人員讓渡部分投資管理許可權。
此外,在人員管理方面,也存在未及時更新管理人的有關資訊等不“私”的問題。
所謂“私募不私”,是指在私募基金領域中,某些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在募集資金時未能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導致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不透明、不規範的問題。
具體來說,“私募不私”指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資、管理等方面未能做到真正的“非公開”,即未能有效隔離普通投資者與投資項目的風險,未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在由最高檢與證監會2月21日聯合召開“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佈會上,就提出了要堅決扭轉“公眾公司不公”“董事不懂事”“私募不私”等亂象。
再有私募讓渡投資管理許可權
在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瀚墨天成投資管理、張波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深圳證監局提到該私募的3項違規情形。
一是向外部人員讓渡私募基金部分投資管理許可權,未盡謹慎勤勉義務;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披露部分基金投資、資產負債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 三是未根據中基協的規定及時更新管理人的有關資訊。
針對上述情形,深圳證監局决定對深圳瀚墨天成投資出具警示函。 而負責深圳瀚墨天成投資日常經營管理、資訊披露等工作,張波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未恪守相關行為規範,也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為私募基金運作的覈心環節,投資管理當中的違規情形持續受到監管關注。
近期,知名FOF私募博孚利資管也因私募基金管理過程中將基金投資管理職責委託他人行使,而被廈門證監局在1月中旬出具警示函。 該公司時任總經理、時任合規風控負責人也因未能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一同被罰。
運作管理不“私”亂象較多
而在產品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披露重大資訊,則是私募違規的高發區。
中基協最新披露針對3家私募的紀律處分決定書中均有類似的情况。
關於北京天星資本股份的紀律處分決定書提到4個違規情形,包括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中基協表示,根據民事判決書,自然人房某某向天星資本出借資金,天星資本用其發行私募基金產品持有的項目股權作為質押物進行連帶擔保,天星資本後續未償還相關借款,法院判決相關產品以持有項目股權變現價格對管理人自身借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但天星資本未就上述訴訟資訊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另外,天星資本也出現按合同約定進行資訊披露、未及時更新合規風控負責人的登記資訊、向投資者募集過程中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等3類違規。
上海豐穗投資也被查出4種違規情况。 其中,上海豐穗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騏驥3號在2021年首次清算,但直到2023年11月才通過郵件的形式首次向投資者披露清算情况,而不是基金合同約定的十個工作日內。
上海浪莎則是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怠忽職守,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未對基金文宣募集、投資運作等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問題。
產品備案和登記備案也有出現違規情形。 湖南證監局向湖南賽伯樂投資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提到4個違規情形,其中即有發行成立的基金產品未到中基協進行備案,登記備案的實際控制人、辦公地址和從業人員資訊均與實際情況不符。
另外,該公司還未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內控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規範,總經理和合規風控負責人離職後,崗位一直處於空缺狀態,存在風險隱患。
監管趨嚴態勢不减
對於相關私募的違規行為,中基協的處分管道各有差异。 天星資本被中基協取消會員資格,並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十二個月。
上海豐穗也被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十二個月,同時還被中基協進行公開譴責。
公開譴責的原因或是未完全配合自律檢查。 紀律處分決定書提到,自律檢查過程中,上海豐穗多次提交隱藏多數交易對手方及交易摘要的公司銀行帳戶流水,未準確、完整提供檢查所需材料。
事實上,近年來私募監管力度不减。 從今日最高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22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檢掛牌督辦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訴。
對以私募之名非法集資,挪用、侵佔私募基金財產,利用私募基金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助於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為私募基金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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